三级口腔医院
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5;
(三)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 临床营养师1人;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六)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口腔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