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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综合医院

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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