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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精神卫生诊所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二、人员:(一) 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二) 至少有1名护士。三、房屋:(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 每室必须独立;(三) 通风、采风、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四、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

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通风、采风、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一)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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