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办理

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

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申请材料

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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