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川辐射安全许可类事项申办流程

四川辐射安全许可类事项申办流包括申请审批、变更审批、延续审批、补办审批、注销审批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审批1、申请材料说明:材料需要胶装,并按以下顺序胶装成册,封面盖章,盖骑缝章,需要份数1份。办理时需提供单位或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信息,以便录入系统。①、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报告(盖章);简要说明企业概况,申请事项,申请缘由,使用情况等信息。②、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前往全国核技

四川辐射安全许可类事项申办流包括申请审批、变更审批、延续审批、补办审批、注销审批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审批

1、申请材料

说明:材料需要胶装,并按以下顺序胶装成册,封面盖章,盖骑缝章,需要份数1份。办理时需提供单位或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信息,以便录入系统。

①、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报告(盖章);

简要说明企业概况,申请事项,申请缘由,使用情况等信息。

②、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盖章);

前往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提交申请并打印(只能在申报系统里打印,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活动种类和范围、台账明细登记、监测仪器、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共6份表格)。

申请企业仅为销售的,材料胶装好后,需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字盖章,请前往当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初审,该页作为申请表的最后一页(表格见附件1)。

③、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盖章);

    可参照台账明细表编制该明细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数量、型号、编号、类别、工作场所、用途、粒子能量、来源、当前状态、活度、购置日期等。

④、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

参照川环函[2016]1400号。以下制度为节选:

1)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

2)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综合性文件)

3)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

4)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维护维修制度

5)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6)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台账管理制度

7)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方案

8)监测仪表使用与校验管理制度

9)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或培训计划)

10)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11)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2)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⑤、申请单位发布的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文件中需明确辐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⑥、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复印件;

按照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中人员顺序排列,如人员太多,请附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其余人员以表格形式统计。培训方式见附件2。销售单位至少要有一人持证方可办理。

⑦、授权书与销售协议(分销协议);

申请企业含销售的,无论是几级代理商,都需提交与生产方签订的授权书,还需要提交与生产方签订的销售协议或上一级代理方签订的分销协议。


4、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即生态环境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即生态环境厅)审批颁发。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凡是含有无需生态环境部审批、需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签发许可的,均在省厅办理。

根据川环发〔2009〕19号 关于委托21个市(州)环保部门承担《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当地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辖区内仅“销售、使用IV 类、V 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 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请前往单位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办理。

需要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按该流程办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审批

该事项包括单位地址变更、单位法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办理时需提供单位或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信息,以便录入系统。

1、申请材料

①、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盖章),1份;

    申请报告无需为红头形式文件。

②、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单位名称处盖章),1份;

前往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提交申请并打印(只能在申报系统里打印)。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

1、申请材料

说明:材料需要胶装,并按以下顺序胶装成册,封面盖章,盖骑缝章,需要份数1份。办理时需提供单位或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信息,以便录入系统。

①、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盖章);

简要说明企业概况,申请事项,申请缘由等信息。

②、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前往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提交申请并打印(只能在申报系统里打印,请完整打印相关内容),按要求盖章。

③、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盖章);

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总结包括以下6个方面内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最新台账;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事故/事件应急管理情况;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及落实情况,汇总持证期间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处罚意见及落实情况。

④、辐射安全许可证届满上一年度自查评估报告(盖章);

格式参照川环办发[2016]152号, 自查评估报告包括: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内的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监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辐射监测报告复印件,按照不同监测项目的时间顺序排列。 若出现个人剂量、工作场所辐射水平或表面污染等监测值超出剂量约束值或管理目标值等异常情况,须补充提交调查报告,说明结果异常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⑤、监测报告;

⑥、持证期间最近一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复印件,如需整改的,还需提供整改完成的证明材料;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审批

1、申请材料

①、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盖章),1份;

②、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盖章),1份;

前往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提交申请并打印(只能在申报系统里打印)。

③、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注销申请需要放射源回收、收储、转让等其他手续事项均办理完毕后,才可申请注销。




五、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办审批

1、申请材料

①、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报告(盖章),1份;

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附件一:


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审批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办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办


关联内容

首页
医疗执业
医疗器械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