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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一、 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临床化学组、临床免疫组、临床微生物组、临床血液、体液组。二、 人员:(一) 至少有12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10名具有检验师(实习研究员、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三、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四、 设备: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组、临床免疫组、临床微生物组、临床血液、体液组。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2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检验师(实习研究员、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 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省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临床免疫室、临床微生物室、临床血液、体液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三)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 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部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临床免疫室、临床微生物室、临床血液、体液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三) 各业务科室主任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 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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