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病医院
三级血液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其中专科床位不少于120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血液内科含三级科室:血液一科(各类贫血)、血液二科(白血病及各类恶性血液疾患)、血液三科(出凝血疾病)、血液四科(骨髓移植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包括细胞形态室)、放射科、功能检查室、手术室、输血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血液病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