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审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其他】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其他】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①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②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③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④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①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②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③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②放射影像技师;

③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5)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年满18周岁;

②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③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④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⑤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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