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案例

成都天府新区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2-05-05 10:30:00 290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办

2、符合下列规模和类型医疗机构:

(1)省级负责委(局)直管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及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消毒供应中心;

(2)市级负责100张以上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县级负责100张以下床位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卫生院;

(3)市级负责除省级负责的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康复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新型业态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⑵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⑶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⑷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⑸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⑵、⑶、⑷、⑸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四)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五)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还应符合:

(一)四川省境内新设置的医疗机构需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

(二)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须签订合作协议。 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还应符合:四川省境内新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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