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诊所备案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诊所备案
二、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
(三)《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
(五)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8〕17号)。
(六)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七)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八)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三、申请条件
(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
四、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步:区综合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区行政审批局食药卫健审批科出具审核意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取件人凭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为一份)
注:申请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提交的纸质材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所有复印件上注明“系原件复印”并验原件,遂页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诊所规章制度;
(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八)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录
诊所备案信息表
备案编号:
诊所名称 | |||||||||
诊所地址 | |||||||||
设置单位名称 | |||||||||
设置单位 资质证明 | 资质证明名称 | ||||||||
编 号 | |||||||||
设置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诊所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 |||||||||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
执业类别 | 执业范围 | ||||||||
诊所 主要负责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 |||||||||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
执业类别 | 执业范围 | ||||||||
其他医师 (可另附页) | 姓名 | 执业 类别 | 执业 范围 | ||||||
身份证号 | |||||||||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 |||||||||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
护士 (可另附页) | 姓名 | 专业 | 身份证号 | 执业证书编码 | |||||
药学人员 (可另附页) | 姓名 | 专业 | 身份证号 | 执业证书编码 (或其他资质证书编码) | |||||
医技人员 (可另附页) | 姓名 | 专业 | 身份证号 | 资格证书编码 | |||||
所有制形式 | □全民 □集体 □股份制 □私人 □其他 | ||||||||
经营性质 | □营利性 □非营利性(政府办) □非营利性(非政府办) | ||||||||
诊所类型 | □普通诊所 | □中医(综合)诊所 | |||||||
□口腔诊所 | □中西医结合诊所 | ||||||||
□医疗美容诊所 | |||||||||
诊疗科目 | |||||||||
服务方式 | |||||||||
设置人签字(盖章) | 本人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所附材料真实、有效。
设置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委托办理人签字 |
签 字: 年 月 日 | ||||||||
备案机关 意见 |
备案机关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按照诊所备案信息表说明(附后)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诊所、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留存。
诊所备案信息表说明
诊所备案信息表是诊所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单位设置诊所,均应按《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写并提交此表。
一、备案编号
备案编号(以下简称“编号”)应与《诊所备案证》上编号一致。按原卫生部印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规则进行编号(22位)。其中,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五类,分别为D219普通诊所(备案)、D220口腔诊所(备案)、D221医疗美容诊所(备案)、D222中医(综合)诊所(备案)、D223中西医结合诊所(备案)。
二、项目填写说明
(一)诊所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设置单位名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登记的名称;个人设置诊所,不填写此项。
(四)设置单位资质证明。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证件名称及编号;个人设置诊所,不填写此项。
(五)设置人。
1.个人设置诊所,填写个人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诊所,其代表人为设置人;
3.两人以上合伙设置诊所,合伙人共同为设置人。
(六)诊所法定代表人。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诊所主要负责人。按实际情况填写,如与诊所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在该项目姓名下方填写“同诊所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医师、护士、药学人员、医技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的医务人员填写,也可另附页。如无上述人员,在该项目姓名下方填写“无”。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设置诊所,所有制形式为私人;
2.单位设置诊所,所有制形式应与单位所有制形式一致。
(十)经营性质。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政府办)和非营利性(非政府办)三类,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一)诊所类型。分为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五类,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二)诊疗科目。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填写一级科目,诊疗科目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十三)服务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四)设置人签字。由本说明第(五)项所填写的设置人签字。
(十五)委托办理人签字。诊所备案不是由设置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须亲笔签名。
(十六)备案机关意见。
1.备案机关盖章:可以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是备案专用章。
2.审核人指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人员。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诊所规章制度;
(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八)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写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