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
一、 人员:
(一) 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二) 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
(三) 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 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
一、 床位:
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
(二) 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三) 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 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药品
应配备80种以上基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