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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培训指导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

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培训指导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


三、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5增加编制;(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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